序号 |
广告种类 |
应提交查验文件 |
审查机关 |
禁止含有内容 |
备注 |
1 |
药品广告 |
《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
各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证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
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外地企业生产的药品发布广告应按照规定向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与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不得使用过期审批证明文件。
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不得以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形式变相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有效期满后继续发布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
2 |
兽药广告 |
《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
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审查批准文号后可发布(其他兽药广告)。 |
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
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证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
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二)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
3 |
农药广告 |
《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可发布(重点媒介发布、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其他农药) |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农业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不得使用直接或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内容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
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
4 |
医疗广告 |
《医疗广告证明》(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 |
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贬低他人的,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四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对美容项目的方法表述方面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用语进行宣传 |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按《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发布时应刊登广告审批号,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不得利用药品审批文号,医疗器械审批文号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
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未经卫生部门审批的美容院和医疗机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服务。各媒介单位不得发布其提供的含有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内容的广告。
不得使用过期广告证明文号发布广告。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医疗广告证明不跨年度。 |
5 |
医疗器械广告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
境外生产的,以及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发布;其它的,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发布地的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发布。 |
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证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
不得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
未经国家医疗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收取相关证明时,应收取原件或与原件进行核对,以确保广告批准(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对于超出批准(备案)内容的广告、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广告、批准(备案)号过期的广告不得发布。 |
6 |
专利广告 |
1、提供专利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2、《专利广告证明》 |
《专利广告证明》应由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境外专利或外国人持有中国专利,由中国专利局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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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专利推广、专利转让交易活动的,如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应具中国专利局或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其举办该活动的证明文件。 |
7 |
食品广告 |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
保健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新资源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特殊营养食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进口食品-输出国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
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
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
8 |
保健品广告 |
《保健食品证书》 |
卫生部 |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
应当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发布广告时应同时刊登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应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应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其为保健食品。在可视广告(如影视等)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影视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地出现。 |
9 |
化妆品广告 |
《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
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用语的;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
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的,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批件;
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出口国(地区)批准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工商机关可责令停止发布的化妆品广告:
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
11 |
烟草广告 |
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
经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严格按核准的媒介、范围、数量发布。 |
吸烟形象;
未成年人形象;
鼓励、怂恿吸烟的;
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和媒体:
-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二)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论,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的、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
12 |
酒类广告 |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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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饮酒的动作;
未成年人的形象;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暗示;
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
13 |
低度发酵酒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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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没有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其它仍应遵守酒类广告管理的各项规定。 |
14 |
房地产广告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预售、销售许可证明(预售、销售);
产权证明(出租、项目转让);
业主委托证明(中介机构代理);
其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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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
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对价格有表示的,必须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不应仅以首付和月付金额来表示,应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涉及面积的应标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
不得使用绝对化的语言;
项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的内容:
(一) 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文号。凡已经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使用权证的,不再换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广告中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
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开工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权属有争议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其他违法情形。
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广告中的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不得造成不良影响”。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了“钱程似锦”的内容。 |
15 |
移民广告 |
凡属发布涉及组织旅游出国、培训、学习,以及代办出国手续等服务性广告,必须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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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发布组织“投资移民”、“出国考察移民”和其他有关移民服务内容的广告。 |
16 |
留学广告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经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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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清楚标明境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名称(中英文);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批准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发布地应当与中介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一致 |
17 |
加工承揽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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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规格、材料要求;
业务项目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
业务项目的来源、具体数量、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完成时限要求;
完成业务项目所需的人工、资金投入数量。 |
加工承揽广告须注明加工承揽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广告发布单位要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对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
18 |
公益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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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发布商业广告。
对于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必须是经登记核准注册的名称。严禁自行改变企业名称,或在企业名称中添加企业产品名称、商标标识等内容,严禁在公益广告中出现涉及与出资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如企业地址,电话号码等。 |
电视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显示时间不应超过5秒,标注面积不超过电视广告画面的1/5。 |
19 |
融资广告 |
融资广告提及广告客户资产额或涉及具体数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证明。
发布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披露其它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信息;投资基金证券广告;债券广告;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等均须按《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中的具体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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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广告应当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的内容。对于有风险的融资活动,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不得比照其他证券和投资的收益;
对该融资活动投资前景的预测,须提交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测报告。
不得说明或暗示付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是有绝对保证的。
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
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企业内部集资;
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发行融资证券;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行各种融资证券及从事其它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
20 |
技术转让广告 |
生产、养殖、种殖的技术转让广告,必须查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中不包括上述技术研究、开发和转让的内容时,一律不得代理和刊播。 |
生产技术转让广告,必须出具所在地国家授权的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批准文件或对此项技术的鉴定报告。
养殖、种殖技术转让广告,必须出具所在地县级农科站的批准文件,如提供种子、种畜、种禽的,应同时提供国家指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在其广告内容上应标明殖养条件、适应范围和地域。 |
广告内容中不得出现“可获利XXX元”的保证性语言,广告客户的联系地址必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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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致富信息广告 |
生产、养殖、种殖的致富信息广告,必须查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中不包括上述技术研究、开发和转让的内容时,一律不得代理和刊播。 |
养殖、种殖的致富信息广告,必须出具所在地县级农科站的批准文件,如提供种子、种畜、种禽的,应同时提供国家指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在其广告内容上应标明殖养条件、适应范围和地域。 |
广告内容中不得出现“可获利XXX元”的保证性语言,广告客户的联系地址必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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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美术展览活动广告 |
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美术展览活动的证明文件。 |
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的活动,应由文化部出具批准的证明文件;
发布在省、地、县的辖区范围内举办,应由省、地、县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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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 |
23 |
商品促销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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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一些附加的条件,如促销中价格优惠的商品种类、品牌、型号、数量、分店等,要在广告中相应的区域、以消费者可识别的字体进行标注;
(二)附赠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三)发布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广告,要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成奖金金额来衡量)。 |
涉及附带赠送礼品的应标明赠送的礼品的品种和数量
应直接表示促销内容,与此无关的内容不得“生拉硬扯”以达到促销目的
有关防疫商品的促销广告中,不得含有“非典”字样内容 |
24 |
招生广告 |
广告中含有“外教”内容的应审查广告主是否持有国家外专局统一制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
25 |
招商广告 |
市场主办方只有领取了市场登记证后才可发布招商广告 |
26 |
捐赠广告 |
广告内容要真实,但不得借此宣传具体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等内容 |
27 |
服务类广告 |
对于所谓提供“保健按摩”的服务类广告应审查广告主是否涉嫌打着提供“按摩服务”的含义,实为提供色情服务 |
28 |
分类广告 |
应标明广告主体名称 |
29 |
“拨号上网”类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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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应明确收费方式,“如一经登录,即收取费用”、“需经订制后才能使用此项服务”等。
广告中应明确收费标准,针对不同用户的收费如有区别,应在广告中标明;不得使用如“自付用户网费46元/月”等模糊的用语 |
广告中应明确广告主的名称等主体资格证明。 |
30 |
婚姻中介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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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严格限定在征婚者姓名、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对应征者基本条件要求的范围。对无法证实其广告真实性的内容一律不得发布。 |
应查验收取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征婚者身份证有效复印件;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发布具有学历内容的应有相应学历有效证书;发布具有职业、职务内容的应有单位出具的相应有效证明;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
31 |
林木种子广告 |
(一)营业执照以及林木种子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 (二)林木良种广告应具有或提供林木良种公告或证书;(三)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材料 |
广告中涉及专业技术部分的证明,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供。 |
在种子生长量、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内容以及涉及效益的承诺。
普通林木品种不得作为良种进行宣传。广告中不得出现优良、优质、优选、速生、高产、高抗病虫、抗虫、抗逆性强等表述。不得含有在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生长量、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优于其他品种的内容。普通林木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广告应当标明树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适生范围。
主要林木品种通过审(认)定的,为林木良种。林木良种广告内容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的良种审(认)定公告相一致,不得夸大。 林木良种广告中使用名称的,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法定名称 ,需要使用其它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 林木良种广告必须注明良种编号、类别、学名、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内容。 |
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未经审(认)定的,不得发布广告 |
32 |
声讯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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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中要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
广告中应标明广告主名称,不应只有相应的电话、短信发送地址或网站地址。 |
33 |
性用品广告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工商广字[1998]第28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广告。 |
34 |
其他 |
1禁止发布含有关于“赌博”内容的广告。例如:广告内容含有赌博工具“轮盘”、“扑克牌”、“酬码”等画面,广告语为“既不是摩纳哥又不是拉斯维加斯”、“比摩纳哥更加诱人,比拉斯维加斯更加刺激”。上述广告的创意和内容达到了赌博场所示意的宣传效果,违反了《广告法》中“广告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2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的“人体彩绘”的广告活动或经营活动 |